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考试的重点。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据此可知,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